第138章(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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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职责范围内工作,何罪之有?

  综上所述,我认为,本案并不是“安乐死”案件,夏素文的死与被告蒲

  连升的行为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即使这是

  一起“安乐死”事件,也并不违法,因为“安乐死”行为不仅不具备社会危

  害性,而且对社会有利,因此不构成犯罪。

  (一审判决后,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维持原判)

  【评析】

  这场法庭辩论是由我国首例“安乐死”杀人案引起的,由于“安乐死”

  是个有争议的问题,且尚未被我国法律认可,所以该案引起广泛的关注,自

  是理所应当的事。但为“安乐死”张目正名,却并不是律师的目的,于是作

  为被告辩护律师的张赞宁,其实首先是避开了“安乐死”这个敏感的话题,

  以免引起一些不必要的争论,而使案件的审理搁浅。他首先用事实和医学道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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