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8章(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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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希愉是这样解释陈求珍的晕血问题的:陈求珍是那种死钻牛角尖、心理极度阴暗和自卑的人,失去爱情和尊严对他来说比死亡更可怕。在这个失去爱情和尊严比死亡更可怕的前提下,晕血又算得了什么呢?因此他极有可能在失去爱情和尊严的情况下,一怒之下亲手毁灭爱的载体,也就是杀死蓝雪,然后再克服晕血这个生理毛病,彻底清理现场。

  我突然记起一个哲学家说过的话:一个人此时很勇敢,那是因为过去他曾经很懦弱;此时自暴自弃,那是因为过去他曾经长期抗争;此时恨得要命,那是因为过去他曾经爱得太深。我认为这个说法简直就是陈求珍的心理写照。

  这么一来,陈求珍的晕血问题、杀死蓝雪的动机就可以由此迎刃而解了。然而正确的推测必须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要证明陈求珍有罪,就得有真凭实据。

  刘教导员问我,就凭陈求珍故地重游追思蓝雪就可以给他定罪吗?我也承认目前我们所掌握的证据不足,仅凭我们作出的案情推理无法给陈求珍定罪。但是刑警大队的旧同事们对我抓获陈求珍的故事很感兴趣。虽然这个故事的情节非常平淡、冗长、让人昏昏欲睡,但是它的结果却令人惊奇和振奋,正如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

  最直截了当、毫无争议地给陈求珍定罪的方式,是作排他性的DNA对比鉴定,但是技术人员无法在案发现场或者尸体上找到可疑的血液、唾液、精液、指纹和毛发。陈求珍被刑事拘留十天后,显得越来越有信心了。他估计到我们找不到过硬的证据,气焰嚣张地要求我们立即释放他。他还说如果我们起诉他,他将请来全国最有名气的律师和我们交锋。即使我们无中生有地炮制证据陷害他,他的律师必定会正确地运用无罪推定的原则为他洗脱罪名。我也担心0513案件就像美国前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杀妻案一样,控方由于找不到作案工具而半途而废。

  陈求珍未免高兴得太早了。

  刑侦支队重案大队在江西省南昌市抓获那个盗车团伙的头目。

  这个头目装疯卖傻、软中带硬地顽抗四天,终于彻底绝望了,自知无法抵赖,就有限度地坦白交代问题,还把那套案发当晚的香格里拉花园高级住宅区的监控录像带交出来。这套录像带保存得很好,看来这个头目真是用心良苦。

  通过观看录像带,案发当晚发生在香格里拉花园高级住宅区内公共地方的事儿重现在我们的面前。乔君烈在21时11分走进D区3幢的电梯下楼,21时15分走出小区大门后,再没有返回小区内。佳影联合集团公司的那辆凌志轿车于21时33分进入小区大门,在D区3幢楼下停下来。胡志良提着特大号的公文包下车,进入D区3幢的电梯,于21时36分上到十九楼后走出电梯。可以看到他穿着一件深色的梦特娇T恤。胡志良在22时04分从十九楼返回电梯。也就是说胡志良在乔君烈家里呆了大约28分钟。他的专车于22时13分离开小区。陈求珍在22时07分徒步走进小区大门,一边走一边打电话。他在22时12分进入D区3幢的电梯,22时14分到达十九楼,走出电梯。此时他没有携带任何东西。

  (第三十二章未完待续,谢谢阅读,请继续关注!)

  正文 第三十二章 真凶是陈求珍(3)

  陈求珍在23时11分再次出现在电梯里。由此计算,他在乔君烈家里呆了将近一个小时。刚才他穿着颜色较浅的衬衫和西裤,无法通过只有黑白两种颜色的录像分辨出他衣服的颜色。但是此时他的手上分明提着一个旅行袋,而且他穿着的不再是衬衫而是T恤,一件深色的梦特娇T恤。他试图用手掩盖自己的脸,不过电梯顶部的广角镜头还是在他走进电梯的瞬间把他的脸捕捉到了。

  香格里拉花园高级住宅区保安部作出说明,那套保安监控录像带上所显示的时间应该是准确的,误差不会超过一分钟。

  乔君烈当晚一去不复返,不可能对蓝雪下毒手。原来曾经假设胡志良杀害了蓝雪,衣服上粘上血迹,不得不换上乔君烈那件相对于他来说是大了一号的梦特娇T恤,把血衣放进自己那特大号的公文包带走。但是从监控录像可以看到,胡志良穿着的衣服始终都是原来那个样子,并没有大了一号。我们只能认为,是蒋瑜在讯问盗车贼廖伟明时有指供的言论,致使廖伟明捕风捉影地说胡志良从D区3幢出来时穿着大了一号的衣服。只有在胡志良离开乔君烈家里后蓝雪仍然活着这个前提下,陈求珍才会在十九楼那个地方呆了这么久。如果陈求珍没有进入乔君烈家里,他就无法弄到旅行袋和梦特娇T恤。而且只有容量较大的旅行袋才能把那盏用于作案的台灯带走。

  现在借助监控录像带和那个香格里拉花园高级住宅区D座3幢的住户的证言,陈求珍所有的狡辩都已不攻自破。这就证明了先前我们针对作案者如何逃离现场而作出的推测是正确的,从而也证明了陈求珍确实是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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