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8章(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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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如,邓小平以来,中国建立了退休制度,但是到现在为止还没有确立“政治退出”(politicalexit)制度,就是领导人退出政治领域的制度。

  常常的情况是“退而不休”,即使没有了正式的职位,各级领导还是可以用各种方法来干预现任领导的事务,过度制约着现任领导。这实际上是领导层政治责任不能明确的一个重要因素,影响执政能力。在退休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改革,建立政治退出制度显得非常必要。

  政治退出制度的缺失也通过其他途径影响着官员的政治责任。例如,人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犯错误的官员经常被从一个职位调到另外一个职位,或者从公众的视线中“消失”一会儿,又回来了。

  民主化不是政治改革的全部,但政治改革并不能排斥民主化。执政党要通过政治改革重新确立执政党的改革主体地位。中国共产党现在的统治权很强大,但领导权很单薄。领导权如何得以确立和巩固?领导权是执政党继续领导改革的能力。当强人政治过去之后,执政党的领导权只能通过政治改革来实现。

  票决民主应从中央开始

  领导权的微弱和中共党内没有改革共识有紧密的关系。党内没有共识和党内民主缺失有关。现在人们把党内民主理解成集体领导,但实际上很容易演变成没有人负责的局面。党内责任制必须得到建立。如何建立?党内民主不可避免,尤其是票决民主。票决民主要确立的是政治责任制。十七大已经在这方面走出了宝贵的一步,加速票决民主的制度化是必然的趋势。

  除了政治责任制,党内民主还涉及一个动员党内改革力量的问题。不是说党内没有改革力量,但党内的改革力量处于分散状态。邓小平早就强调过,党内要有核心,没有核心,党的领导集体就会变成各种不同利益的组合。如果让不同利益互相制约,那么什么事情都做不了。这个核心如何形成?在没有政治强人可以指定一个“核心”的条件下,这个核心必须通过党内民主来形成。

  在各级地方层面,要大力推行参与式和协商式民主。票决民主先要在党内进行,主要解决党内责任制问题和权力交班问题。票决民主会强化中央的合法性和权威。如果票决民主先从地方进行,这会加速中央权威的衰落。地方选举表明地方权力机关的权力来自选民,而非上级政府。在地方政府是由选举产生的,而上级政府不是的情况下,会发生什么?就是上级政府权威的急剧下降甚至丧失。相反,如果选举民主从中央开始,则有利于制约地方权力,防止地方主义的崛起。

  从现有的村民选举的经验来看,在没有建设好现代国家制度之前,过早引入地方选举民主会带来意想不到的负面效果。村民民主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应当好好总结,因为它们反映了选举民主所能出现的变形。例如,在家属势力很大的乡村,民主实际上是有名无实的,此其一;选举出来的机构如何和党的机构共处,此其二。

  但是,地方可以先行参与式和协商式民主。在这方面,民主具有更为广泛的内容。选举式民主主要是为了产生地方组织或者说地方的接班人问题(或者权力继承问题)。一旦在地方放开选举,就很难产生一个有效的政府。而参与式和协商式民主是为了改善现存地方政权。预算公开、公民社会建设等等都是地方民主的内容。在这方面,地方民主可以大有作为。

  同样,政治改革或者民主化也可以发生在处于国家与社会之间、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各种国家政治体制层面。这方面,中国基本国家制度已经存在,改革的目标就是要改进或者改善。现存制度主要包括人大、政协和司法。人大和政协是代表机构。“三个代表”理论提出后,人们开始重视人民代表的利益代表问题。这方面有所进步,主要是在人大和政协代表的意见表达方面。但是制度和政策层面有很多问题仍有待于解决。例如,如何建立代表和人民之间的关系。如果代表和其所代表的人民没有关系,那么代表是不可能实现的。如何改进代表的产生和代表办法?有人提出人大代表不能以个人身份代表人民的利益,那么人大作为整体又如何能代表人民的利益呢?就代表方面,一些新的实践正在出现。积极的做法应当是考量如何改进这些实践,而不是简单否定这些实践,因为否定是产生不了新制度的。

  关于司法独立问题

  这里有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司法独立问题。这个问题比较敏感,但也可以加以理性的讨论。司法不能独立就是司法政治化,这已经产生了无穷的问题。司法是任何社会基本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这道防线如果失守,那么基本社会正义就会荡然无存。中国目前就面临着这样的情况,掌权者可以通过权力、有钱者可以通过金钱把司法程序“政治化”。

  司法系统是中国社会最为腐败的部门之一。社会对政府的不信任主要也体现在司法方面。实际上,如果掌权者或者有钱者可以把司法政治化,人民或者被统治者也可以这样做。人民不相信司法、不服司法,往往通过其他政治化的方式来求助问题的解决,例如集会、游行、抗议、暴力,等等。政府一旦面临这种情况,也就难以用法律来解决问题。这样,你来我往,法律就成为谁也不认同其权威的一纸空文和儿戏。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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