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章(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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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防军统帅部参谋长司法办公室编有四个组:一组,主管战争刑法方面的事务;二组,主管与批准权和赦免法有关的事务;三组,主管国际法和国家法方面的事务;四组,主管司法办公室、国防军法律处和帝国军事法院的人事、行政、预算和档案工作。

  (七)国防军法律处

  国防军法律处和司法办公室一样,直属统帅部参谋长领导。司法办公室主任兼任该处处长。必要时,他可以指定一个代表主管该处的工作。

  国防军法律处的任务是:拟订军事刑法方面的法规(国防刑法法典),规定诉讼程序、国防军惩办程序和纪律惩罚制度;参与制定国家行政方面的有关刑法;处理国际法方面的问题;参与公法和私法(不包括一般刑法和国际法)的立法工作和纪律鉴定工作。

  国防军法律处下辖三个组:一组,主管国防刑法方面的工作;二组,负责处理国际法方面的问题;三组,是法律顾问组,主管有关公法和私法方面的工作。

  (八)帝国军事法院

  帝国军事法院受国防军统帅部参谋长的领导。法院院长由一位将军或海军将军担任,其军衔和职务与军长同级。

  帝国军事法院的任务是,依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法律条款,审判所谓助“谋反案件”、“叛国案件”、“军人叛乱案件”、“攻击领袖兼帝国总理的案件”、“各种犯罪案件”、“损坏军事装备的案件”、“对犯罪行为知情不举的案件”、“违反1936年12月1日公布的反经济破坏法的案件”和“破坏国防力量的案件”等等。

  帝国军事法院设有下述单位:副官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帝国军事法院特别委员会;律师事务处;第一判决委员会;第二判决委员会;大判决委员会。

  (九)国防军福利与供给法院

  国防军福利与供给法院受统帅部参谋长领导。该院院长由一位将军或海军将军担任。该法院设有下述单位:副官组;行政组;第一判决委员会;第二判决委员;党卫队判决委员会。每个别决委员会由一名主席、两名常任审判员和两名非常任审判员组成。

  主要参考资科

  1、(联邦德国)卡尔·汉斯·赫尔曼:《德意志军事史》[E3/4/1]。贝尔纳德与格雷费出版社1968年德文第2版

  2、(联邦德国)军事历史研究局编:《1648-1939年德意志军事史手册》,第3卷[E1.3/5/5-3-1]和第4卷〔E1.3/5/5-4-1]。贝尔纳德与格雷费出版社1979年论文版。

  3、(联邦德国)格奥尔格·特辛:《1939-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国防军和武装党卫队的兵团和部队》,第1卷[E2.1.3/23/14-1-1].奥斯纳布吕克图书出版社1979年德文第2版第424-4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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