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章(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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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帝国总统的军事权限

  根据魏玛宪法,帝国国会拥有宣战和缔结和约的权力。帝国总统作为武装力量总司令(又称国防军总司令)拥有对全国所有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权,有任免军官的权力。在公共安全和秩序受到破坏或扰乱时,他作为国家元首有使用武装力量恢复公共安全和秩序的权力。但是,帝国总统有关军队方面的决定和命令,只有在帝国国防部长或帝国总理副署签名之后才能生效。

  历任总统实际行使最高统帅权的情况很不相同。

  艾伯特任总统时(1919年2月11日至1925年2月28日),实际上放弃行使本属于他的从政治和军事方面对武装力量进行控制的广泛权力。他从一开始就没有去争取军队承认他为权威。对于国防部长、陆军指挥部司令和海军指挥部司令,艾伯特不是首先把他们看作是他的下级和军事顾问,而是把他们看作是帝国国防军权威的和负责的领导人。因此,军队的指挥权几乎完全掌握在国防部长手中。

  冯·兴登堡元帅任总统时(1925年4月26日至1934年8月2日),他以国家元首和国防军最高军事首脑的身份充分行使了他的军事权力。他虽然在所有的公文程序中形式上严格按照有关副署签名和国防部长职责的法律规定行事,并依据法律让国防部长行使部分指挥权;但是,他终究是把国防部长只看成是他的下级和军事顾问。他认为,在军队工作中,不应把国防部长作为对国会负责的帝国政府成员来看待,而应把他们作为军事司令来看待。因此,他常常以口头下达命令的方式来行使他的权力,以此来避开国防部长的政治监督。他对军官的任免起决定性作用。他还坚持对部队的直接指挥关系,绝不让人们对帝国总统的组织权和公民权产生怀疑。在他任总统期间,帝国国防军的行动没有一次是未经他批准的,或者说没有一次是违反他的意志的。军队完全承认他为总司令。陆军指挥部司令和帝国国防部长的权力和威望大为削弱。兴登堡在全军乃至全国拥有极大的权威。

  希特勒于1933年1月30日被年迈的兴登堡总统正式任命为帝国总理之后,就开始有计划地夺取国家和军队的最高权力。1934年8月2日,兴登堡去世,希特勒依据8月l日制定的“德意志帝国元首法”,将“帝国总统”和“帝国总理”这两个职务合而为一,自任“领袖兼帝国总理”,集纳粹党、政府和国家的最高权力于一身,并依法拥有对全军的最高统帅权。1935年5月21日,公布了新兵役法,其中明确规定:“国防军最高司令是领袖兼帝国总理,作为国防军总司令的帝国军事部长对国防军行使指挥权。”1938年2月4日,希特勒发布了一个“关于国防军领导权的规定”,其中规定“从现在起我亲自行使对全军的指挥权”。根据这个规定,希特勒撤销了帝国军事部,设立了国防军统帅部作为他的军事参谋部,使陆、海、空三军种的总司令直接归他领导和指挥。从1941年12月19日起,希特勒又亲自兼任陆军总司令。通过这一系列步骤,希特勒掌握了无限的军事权力,直到他于1945年4月30日自杀时为止 [ 注:希特勒死后,邓尼茨遵照希特勒的遗嘱任帝国总统兼国防军总司令(1945年5月1日至23日)。 ] 。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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