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章(2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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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销我1944年7月13日签署的关于在帝国国内战区指挥权的规定。针对敌军正在向德意志帝国领土推进这一事态,我规定如下:

  一、在战区,仍要全面实行民事管理工作。国家和乡镇的民事机关应继续开展工作。

  二、帝国战区防务特派员由我委任。

  三、1、帝国战区防务特派员行使行政权。党卫队帝国司令海因里希·希姆莱将根据我的总方针,负责在帝国范围内统一协调各帝国防务特派员根据本规定采取的一切措施。

  2、军事总司令可向帝国战区防务特派员提出由于军事需要而产生的对民事部门的要求。

  3、各直接交战地域的分界线,由军事总司令与帝国战区防务特派员协商确定。在直接交战地域,高级军事指挥机关为了遂行它们的战斗任务.有权直接给国家和乡镇的民事机关下达必要的指令。

  四、1、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帝国战区防务特派员;

  (1)可采取为对付敌人的威胁所需要的一切措施;

  (2)可给国家和乡镇的所有机关下达指令;

  (3)可颁布法律条例。

  2、帝国战区防务特派员:

  在警察事务方面,可使用党卫队兼警察高级司令;

  在帝国铁路运输和内河航运事务方面,可使用帝国交通部长的全权代表;

  在海运事务方面,可使用帝国海运特派员的代表;

  在军备和战时生产事务方面,可使用装备委员会的或装备委员会分会的常务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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