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6章(2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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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和看生存能力的方案纯属立法。”怀特说道:“作为司法机构,最高法院

  也许有权像今天这样方便行事。”但是,他对宪法上会准许妇女“随心所欲”

  地打掉自己不想要的胎儿的说法表示怀疑。

  怀特说道:“最高法院显然更加珍视怀孕妇女的权利,而不重视她所孕

  育着的那个生命或潜在生命的继续生存。”

  伦奎斯特的不同意见同堕胎问题毫无关系。同往常一样,他强调的是,

  限制联邦法院的权力,以及妇女把这些案件提交法院的权利。他首先对这些

  案件的最基本的东西进行了抨击。他说,谁也没有权利把这些案件提交法院。

  试想,妇女提出诉讼书时已身怀有孕,但是,到下级法院作出裁决时,她们

  已至少处于怀孕的第三阶段了。鉴于布莱克门的意见书认为,在第三阶段州

  可以禁止堕胎,那妇女就无诉讼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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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堕胎案件辩论开始时,道格拉斯感到悲观失望,现在,他认为最高法

  院已经起了很大作用。私生活不受侵犯的权利,在这个重要意见书中也赋予

  了宪法基础,因此,他放弃了同斯图尔特的“权利”与“自由”的辩论。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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