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章(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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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只能从万燕本身的情况来辩护,”唐宁回答,“运输毒品罪中的主观明知是有判断标准的——未如实申报,使用虚假身份或者伪装手段,有逃避抗拒检查的行为,体内藏毒,获取高额回报……万燕的情况不属于上述任何一项。”

  余白听着,浏览地上的资料,首先是万燕过海关时的视频,她看到其他旅客被要求接受检查,便主动将行李放上了安检机,在海关人员开箱检查的时候,神态也很自然。还有她银行账户的流水单,上面除去每月的工资进项,都是几百元的取款记录,直到这次去马来西亚之前,一次提了几千元出来,大约是用作路费,账户里的余额只剩下不到一千元。这样的经济状况的确符合她在绣品厂的收入,可以证明她没有在走私毒品的行为中获取报酬。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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