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5章(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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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尾语

  接下来的几个月,我借着信件、电话继续与比利保持联络。他仍对法院抱有希望,希望法院推翻以前的判决,让他转回雅典医院由郭医师治疗。

  1980年4月14日,法官仍拒绝律师申诉的内容──利玛医院不以多重人格的疗程治疗比利──法官依旧裁定比利必须在利玛医院接受治疗。

  1979年大部份时间,俄亥俄州议会都在检讨修改因精神异常而不予治罪的条文。依照「新法」得知,在罪犯被转送到较无严格限制的环境前,犯罪所在地的检察官可要求举行公听会。病患要求再审的权利,将从九十天改为一百八十天。同时,公听会将允许社会大众及媒体记者参加。这项新修改的条文,立刻成了众人口中所称的《密里根法》。

  曾经参与比利案件的蔡伯纳检察官事后向我表示,他曾在起草新法的俄亥俄检察官协会分科委员会任职,蔡伯纳说道:「我猜想那些委员之所以召开委员会议,主要是为了因应社会大众对比利案件的抗议声浪……」

  1980年5月20日俄亥俄州通过了新法。佛杰法官告诉我,这是由于比利案件的缘故,因此快速通过该法。

  1980年7月1日,我收到一封来自利玛医院的信件,信封的背面写有『急件』二字。当我拆开时,发现那是一封长达三页用阿拉伯文撰写的信函。依翻译人员的说法,这封信的阿拉伯文非常流利,部份内容如下所译:

  有时候我不知道我是谁或我是什么样的人,甚至不知道四周的人是谁。在我的意识中仍然有些声音,但这些声音已经不具意义了。在我眼前,我可以见到好几个面孔,那些面孔似乎来自黑暗,但因为我的意念已完全分裂,因此这现象令我感到非常恐惧。

  实际上,我「脑海中的家人」并不再与我联络,我已经很久没见到他们……过去几周,这儿的情况并不很好,我已不负完全责任,我痛恨四周的事物,但无法制止,也无法改变……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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