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4章(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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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被告的精神病属多重人格。

  (3)被告为精神病患,本庭令其入院接受治疗。由于被告患有精神疾病,从最近自杀事例看来,他对自己可能会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同时,他近来的暴力行为,有可能影响周围其他人员的安全。因此在保护他人与他本身的前题下,入院治疗是刻不容缓之事。

  (4)由于被告患有精神病,可能对自己以及别人造成伤害,因此必须在设有最大安全设施的医院中接受治疗。

  (5)由于被告被诊断为多重人格者,因此治疗方法必须针对该病症加以治疗。

  本庭裁定被告应在利玛市的州立利玛医院接受治疗,治疗的病症为多重人格,过去的所有病历资料均应转至利玛医院。

  金大卫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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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12月18日,比利从利玛医院男子疗养所打电话给作家,说他曾被一位医院员工严厉鞭打,眼睛和脸颊都被打得瘀黑,而且两根肋骨也断了。

  医院管理部门向外宣布的则是:「在一场与戒护人员发生的口角」之后,比利被发现除了自己造成的伤痕之外,并无任何伤痕。

  第二天,汤普森律师探望之后,利玛医院高层修正了原先的声明,对外证实比利「受到严重的伤害」。联邦调查局与公路警察局稍后被请来调查此案。

  汤普森对于有关比利与利玛医院所发布的报告非常生气,于是透过广播电台,对外发布了一项声明:「即使是被判坐牢的人,仍然还保有他的公民权。」他告诉记者,「在俄亥俄州的法律中,病患也有病患的权利;在美国联邦法律之下,他们也应受到公民权的保障。」

  1980年1月2日,利玛医院在「第三次每月例行治疗计画检讨会」中,做出如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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