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3章(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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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我第一天见到郭医师开始,我就对他有一股很奇怪的信任感。一年多前,当警察载我去那儿时,手铐铐得我很紧。」他将手上的手铐举起来给大家看,现在的手铐铐得很松,「郭医师指责他们铐得我太紧了,要他们将手铐打开。我很快就知道他是站在我这边的。」

  「在利玛医院里,如果你合作的话,不是会有更好的治疗吗?」毕大卫问。

  「我无法自我治疗呀!」比利说:「A病房好象是菜市场──人来人往的。在雅典医院,我也曾有过恶化的经验,但我必须学习如何自我纠正,院方人员也知道如何处理──那不是惩罚,他们重视的是治疗。」

  最后,毕大卫说,站在州政府的立场,只需证明当事人是否有精神病、是否必须入院,不需证明诊断过程如何。他还说,目前唯一的最新证词是来自郭医师以及麦弗德医师。郭医师强调比利有精神病;麦弗德医师则说,利玛医院是治疗此患者最少限制的环境。

  「我请求庭上,将当事人安置在利玛医院。」毕大卫说。

  汤普森律师最后辩论中指出,今天出席法庭作证的证人,全是精神医学界上的权威,他们全都同意当事人是多重人格者。「这件事一旦确定之后,主要的问题在于我们该如何治疗他?」汤普森继续说:「依目前比利的精神状态看来,上述的专家们同意,他应被送往最适合的地方──雅典心理健康中心去接受治疗。他们也全数同意,这必须是长期的治疗。10月4日,比利被转移到利玛医院,负责治疗的医师表示,他不必参考以前的病历,而且该医师做下的结论是,比利对他自己与其他人是一种威胁。请问,他是如何做出这样的结论的?依照以前的判决,法官先生,以及目前在公听会上所提出的可笑证据,麦弗德医师说比利有反社会行为倾向,还说比利并无改善的迹象;明显的,麦医师并非多重人格方面的专家。真正的专家意见,都倾向于支持比利。」

  法官宣布,十天之内会做出决定。在此之前,比利仍将留在利玛医院。

  1979年12月10日,法院做出以下的判决:

  (1)被告的思想、情绪、理解力、适应力、记忆力均处于相当混乱的状态中,导致损害他对现实的判断、行为与辨认,因此诊断被告为精神病患。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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