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章(5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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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吾得执而杀之,孰敢”?其意是说,对那些罪大恶极者处以杀头极刑,是必须的,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同时杀一儆百,也可以震慑那些不畏死的凶顽者,使其胆怯,不敢再去为恶。此种执杀之法,实乃不得已而为。但此为是不得已之下策,非治国之良策。世间一切祸根,皆出自人心之私。故治国先治德,治人先治心,治心先治私,这才是治国之根本。杀人只能灭其身,不能灭其心,故为下策。

  私字为万恶之源。人之初,性本善。只是因为私心欲念的作崇,使其本心由善变恶,由正趋邪。德心逐渐下滑,天良慢慢丧失,才不顾廉耻,胆大妄为,步步走上犯罪深渊。一切凶顽之徒,皆顽在心。凶顽之锁,只有以道德才能化开;只有以天理启迪,才能使人由愚转明,由凶顽化为善良。佛家有云:“放下屠刀,立地成佛。”“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先辈曰:“盖世功劳,当不得一个矜字。弥天罪恶,当不得一个悔字。”说的都是以救人心为首要。

  圣祖在此感叹当时的治世者,不以道德化民,而只施之以重刑,此乃失道之举也。

  【常有司杀者杀,】

  “常有司杀者杀”,“司杀”者,是说天网恢宏,居高临下,设有专持司察世人善恶的机构。对善者施以福,对恶者罚以罪,准确无误,真实不虚。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即是此义。奈何世人不信天道因果,不知天律之威,犹如盲人骑瞎马,常撞天网而不知,此即今人所说的“法盲”。不明天律的人,常常当大祸临头时,而茫然不知所措,不明其故,稀里糊涂的混世一生。

  人若不怕死,虽杀其身,灭其形,但其心不明天理,不知因何而错,罪在何处?终不能除其心灵之恶根。虽灭其身,未明其心,杀之又有何益。若能明之以天理,化之以道德,使其不仅畏惧今生,而且永世不敢为恶。即使有形之法不处其死,而天诛却是在所难逃;虽不拘于明刑,而幽罚却是不爽。自然法则的制裁,从来都是在劫难逃。

  所谓“常有司杀者杀”,是说天道虽有好生之德,但天道规律从来都是“顺道者昌,逆道者亡”。《阴符经》曰:“天生天杀,道之理也。”天道以阴阳运化万物,故万物生生不息,循环往复,始而终,终而始,生息不绝。天道至公,惩恶扬善,从无差错。天道用杀,无形无踪,皆在冥冥之中,当杀者难逃杀身之祸。

  “常有司杀者杀”,是言天律天威的尊严,它是客观存在的,是真实不虚的,并非神话妄说。天有天规,世有世规,显隐同用,相辅相承。无论是违犯天律,或是触犯世间法纪,都难免其咎。只要干了坏事,迟早难逃其责。显隐法网,互为补充,点滴不漏,论恶罚罪,各有不同。天道至公至明,在天律面前,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没有人情面子可讲,众生一律平等。人类岂可不畏天网之威乎?

  【夫代司杀者杀,是谓代大匠斫。夫代大匠斫者,希有不伤其手矣。】

  “夫代司杀者杀,是谓代大匠斫”。“斫”音zhuo,即用刀斧砍木。这两句经文含有多层喻义。

  一是说,治国者执法治罪杀人,是代替天道行使执杀大权。人命关天,责任重大,是天大之事,故不可轻忽草率,必须慎之又慎。

  另一层含义是说,君臣各有其位,各执其事,君为主宰,臣辅君事。执杀等类有为之事,属于臣职范畴。君王若专权越位,代替为臣者执杀,越俎(zu)代庖(páo),朝政失序,必然伤害国君的威望。

  再一层含义,是隐喻有为与无为的关系。国君为一国之主宰,心为一身之君主,心君应处于无为尊位,不可乱序。身为心之臣属,处于有为之位,故常在处俗应事之中。

  君臣、心身各有其职,各执其事,分工合作,无为而无不为,以事天职。君臣心身,各禀天分,不可失纲乱政,否则就会造成自伤。若君行臣事,心处有为,不务正业。就好比让外行去代替木匠制作木器家具一样,违犯常规,必然生出事端,自伤其身。

  “代大匠斫木者,希有不伤其手矣”。这两句是引申归纳上句之意。国君的天职,应当是顺天之道,施无为之治。执政者手中所握的司杀大权,是代天道执行天律,应当效法天道慈悲好生之德,顺无为自然行事,不可妄为造次。否则,就会像拙夫代替木匠伐木制器一样,没有不伤害自己手脚的。天道至明,冥冥中执掌着人与万物的生杀大权,万有万类,奖善罚恶,皆在自然法则的制约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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